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 , (2005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 第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不拖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金到位证明》、交费票据》、财务收据等—文,件、票据《;前款第(四)【项拖:欠工程款的确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资【质批准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承包单》位不得?用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体性内容为依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非招《标建设?工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补充:和变更后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者》其他变更而增减的】工作量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增加?工,作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第十七条 !逐步: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单位】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与其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
】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联合体选【定一家作为联合【体负责单位
【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照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 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违反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资质—批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并支付分—包价:款,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 禁:止在本市《(不含县、县级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
: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活动【
: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委托方!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服务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 (三)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七)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和执业资格【批准机关降低—其资质和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
》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串通为相对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系统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
(三】。)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
!(四)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
(五)【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 (?六):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七,)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 (?八)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 (九)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十)施工质量低劣的!;
? ,(,。十一)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 (十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需要由管理相对!人填写的《各类图表国》家和省有规定—格式文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格式》文本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格式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格式文—本但内容应当简【单方便填写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门,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合同等市】场行为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联!合审批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 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