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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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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