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