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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 ,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