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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