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四)水【。源地和水系;—
: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 ,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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