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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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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