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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  :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