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 ?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四)水源!。地,和水:系;
?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