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 ,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编制总规应当【贯彻国?家及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和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担总规编制任务【
委托总】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编制总?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 第十》。二条 编制总规【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 :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总【规纲要是确定—。总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总规的依据总—规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 总规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规编制成—果实行?质量认?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对编制成果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或受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因编制总—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收集资料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并无偿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总规纲要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规,纲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总规成果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等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 ,。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规成果在报—审查机?关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性意见—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总规成果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总规成果及纲【要审查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
?。 ,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县级市、县】城总规?报,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前需经其—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总规【成果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审批并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总规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总规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
—。 第二十【四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总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委托编制》证明材?料、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批前公】告证明材料》、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规划修改!情况证明材料、批后!公告证明材》料、有关现状资料】。、规划成《果以及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总规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规实施【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总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及违反总规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定期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总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必须对《总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规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规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总规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办:法,并加强?对有关?城市的?总规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评估工作开展、评!估成果?。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总规实施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包括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规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七)综合评价总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的相?。关建议;
【 (八《)根据总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三十二条 总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由国务院审批的!总规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总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总【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原—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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