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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
【 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
【 (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
】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 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 (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
: (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
:。 (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使用—证明函;
—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 (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 ,(,三):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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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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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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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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