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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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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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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
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
(】。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
《 (?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
(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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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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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使用证明》函,。;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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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 (三)》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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