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
》 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
, :(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
《 ,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
: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
】(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
(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证明函;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 (三)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 (?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
《 ,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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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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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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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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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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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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