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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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
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
(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
【 (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
: (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证明函;》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
》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三】)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
《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 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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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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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 (: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
?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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