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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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