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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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