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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