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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