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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