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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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