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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