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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