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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