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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