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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标准、类别!、级:别和核定、升级、】增项、变更等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严禁《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但是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八】条,。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执行国家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逐步实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的连【带影响由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并:参与: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当?编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并积极推】广应:用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勘察、?设计:文件除依据合同用于!。约定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设立信用档案记【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图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地方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