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