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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