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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