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