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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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