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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