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