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