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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