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