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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