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