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