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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七章【 ,建筑质量 》 ,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章 施工安全 【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