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工!程,发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
(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
(四)泄【露标底?;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
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七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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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
(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
(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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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