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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涉及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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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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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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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工,程,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设计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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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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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
》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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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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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设计是否采【取节能措《施和:编制建筑节能专篇】;
!(五)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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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第十四条 】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降低:标准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及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参与工程【实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或:者擅自降低规—范和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工】程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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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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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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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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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五)—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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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 《年 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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