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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 ?    (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 :    《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并出?具验线意见》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 ,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  :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     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六条 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 ,。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 第十九条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   —  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 《    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标准断面—形式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   【  (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   —  (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 ?    (七)【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     (!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   【  (九)基础【±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 】    (》十):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 :    《 (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 ,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 】     (六)】。。放线:资料; 》。   ? ,(七)验线意—见(复印件);【 :    《(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  】。   (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测量成果数据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 】   ? (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     —(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 ,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 :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断面形式等 —。。 第二十九条— 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