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  :。  (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  :  :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     —(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    (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     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并出具验线》。意见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  :  : ,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   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   》  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 第十六条 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第?十九条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  ?   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    — 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标】准断: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  【   (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   》  (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 ,  :   (七)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   !  (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 】    (九—)基础?±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     (十)!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    ! (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 】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 》 第二十五》条 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  :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 (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   —  (六《),放线资料《;     【(七:)验线意见(复【。印,件):;    — (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  【   ?(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测量】成果数据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 ,第二十六条 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  :   (《。二)总平面布局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 《。    (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 【    (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   —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断》面形式?等,。 , 第:二十九?条, 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