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   洪虎》 ,。 ?    》。 二○○二年【四月四日 》 》 ?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粘土实》心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除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设【施,,农田水利,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助残和—希望工程助学项【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本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专项基金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上缴省!、市:州     【专,项基金必须用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省里《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 ,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和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 第:十,六条 ?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