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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洪》。虎 ?    】 二○○二年四月】。四日 《 —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 ,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  :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粘土实》心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除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设》施,农?田水利,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助?残和:希望工?程助学?项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本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专【项基金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上缴省、市州 】  :  :专项基金必须用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省里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和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 第十六条 —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