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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   ?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