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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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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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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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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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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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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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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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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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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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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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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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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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