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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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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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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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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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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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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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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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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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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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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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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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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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