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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 (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