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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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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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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 ,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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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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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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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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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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