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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  :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  :。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