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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 (建筑部分)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 ,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    《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   ?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