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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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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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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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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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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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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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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 :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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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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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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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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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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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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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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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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