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材 料
9.2.1 装修工程所用水泥进场后,应对其安定性、凝结时间等指标进行复验。
9.2.2 装修工程所用石灰膏不应含有未熟化颗粒和杂质;常温下石灰膏的熟化时间不应小于15d,也不应大于30d。
9.2.3 装修工程底层粉刷石膏的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不应小于面层粉刷石膏的强度。
9.2.4 装修工程的砂浆宜采用中砂配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3%,且不得含有泥块、草根,树叶等杂质。
9.2.5 装修工程的细石混凝土、水磨石、水泥钢屑、防油渗和不发火地面面层,其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骨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于3%的粗砂或中粗砂。
9.2.6 装修工程的饰面砖、饰面板和大理石及花岗岩板材等装饰面材在运输及储存时应采取避免损伤的措施;在使用前,应对其表面裂缝等缺陷进行检查,并对其体积稳定性、吸水率和强度指标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