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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 第:。。七条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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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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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
(五【。。),其他用能情况
!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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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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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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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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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 ?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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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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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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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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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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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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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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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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