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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     (—五,),其他用能情况—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 第《十三条 《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 :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 :。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 第十八—条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    《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