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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 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   ? , (五)其他用能】情况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 第十一条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 ,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 第十六》。。。条,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 ,。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