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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 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   (五)—其他用能情况 【 第《九条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 :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