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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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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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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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 第七条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 (五—),其他:用能:情况
》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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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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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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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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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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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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