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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五:),其他用?能情:况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  :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