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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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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利用检测
! 被监督检查和被检!测的用能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能源【利用检测所需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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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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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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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用能情况》 ,
?第九条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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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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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用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应当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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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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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 【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采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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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
第二十一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
?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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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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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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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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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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