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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市长祝业精 ! 2OO》4年3月20日【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   ?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