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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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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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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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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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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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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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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 ,500或《者1 ?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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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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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四:)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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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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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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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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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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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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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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