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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   ?(,四) 其他相—关资料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 第二十二》条 :。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