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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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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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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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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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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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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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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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