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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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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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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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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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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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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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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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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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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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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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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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