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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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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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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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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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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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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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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 ,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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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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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 (四)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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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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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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