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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市长祝业精 — ?2O:O4年?3月20日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 第?。三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 ,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