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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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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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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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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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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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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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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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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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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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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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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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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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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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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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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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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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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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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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