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