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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市长祝业精》 2OO【。4年3月20日 ! 《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    《 (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  (二) 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 ,(,四) 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五) 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 (六) 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一—) 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  :(,二):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 ,  : , (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    (四) 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 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     (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 ,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 第二?十二条 《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   !。  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