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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 ,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   ?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 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后择优选】择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 第十三《条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    !。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后五日内到》供热主管部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后: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 第十—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时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足?额交纳供热保—证,金    — 供热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收取—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供热保证金当年】使用或?者累计使用超—过,10:%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年,采暖期前《予以补齐 —    供热—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前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因调?整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提前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第十七《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 ,  (一)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五)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在供热】。期限内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六)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无【法继续正常供—。热或者拒绝为—热用户供热的—;   》 , (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  (?八)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九)—热用户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满意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热用户不满】意的;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第十九条 供】热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后》。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主管部门《。选择的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供!热,设施产权权》属经确认属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可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企业和》既有集中供热项【目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以及供热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有优先》。授,予权   —  (一)》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    ! (二)《热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 ?  :   (三)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额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参与招!。。标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在供热特许经【营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履行下列责—任 ?    (一—)制定供热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  —   (二》)监督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     (—。三):。制,定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和【服务进行抽检、【。调,查和:评估;  —   (《四)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五)受理公众—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   (六)—定,期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七—)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    — (八?)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供热运行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以及协】议的要求保证—按时供热或者不间断!供热并使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不得【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中途停【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标准;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账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    《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