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   ?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后择优选》择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后五日内】到,供热:主管部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后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 】。 第:十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时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足额交纳】供,热保证金 —  :。  供热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收取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供热保证金当年使】用或者累《计使用超过1—0%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年《采暖:期,前予以补《齐  《  : 供:热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   ? ,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前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因—调整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提前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     (五)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在供【热期限内《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六)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无法继【续正常供热》或者拒绝为热—用户:供热的;《 ,    《 (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     (—八)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九?)热用户《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满意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热用户!不满意的《;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第十九条 供】热,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后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主管部门!选择的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供热?设施产权权》属经确认属》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可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企业和既!有集:中供热?项目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以及供?热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有优先!授予权 》   ? (一)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热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     (三】。)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额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参与招标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在供热特许经营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履行下列责—任, :    (一)【制定供热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     !(二)监督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   ?(三)制《定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和服务进》行抽检、调查和评】估;  》   (四)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五)受理公—众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  (六)定期【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七:)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     —(八:)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供】热运行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以及协议!的要求保证按时供】热或者不间断供【。热,并使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不得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中途停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标准;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账,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 ,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  :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