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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 ,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 :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后择!优选择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后五日【内到供热主管—部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后《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
第十—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时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足?额交纳供热保证金】
供热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收取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供热保【证金当年《使用或者累计使【用超过10%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年采《。暖期前?予以补齐
【 : 供热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前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因,。调整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提前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 (五)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在供?热期限内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六)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无法继续】正常供?热或者拒绝为热【用户:供热的?;,
,
:。 (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八!)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九)热用户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满《意,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热用户不满】。意的;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第: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第十—九条 供热》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后: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主管:部,。门选:择的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供热设施—产权权属《经确:认属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可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企业:和既有集中供热【项目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以及供—热,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有优:先授予权
【 (一)—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
?
? (二)热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
! (三)【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额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参与招标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在供热》特许经?。营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履行下!列责任
《
(—一)制定供热—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
(二)!监督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
《 (三)《制定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和服务进行抽检【、调查和评估;【
(【四)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五!)受理?公,。众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六!)定期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七)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
?
? :(八)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供热【运,行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以?及协议的要求保【证按时供热或者不间!。。断供热并使》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不得》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中途停】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标准;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账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 ,。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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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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