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 ,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后择?优选:择,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后五日】内,到供热主管部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后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
第十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时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足《额交纳供热》。保证金?
《 供热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收取—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供热保证—金当年使用或者【累计使?用超:过,10%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年采《暖期前予以补齐【
《 供?热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前】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因调整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提前—。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五)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在供热期限【内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六)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无】法继续?正常供热或》者拒:绝为热用户》供热的?;
:
(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八)?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九?),热用户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满意》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热用户不满意】的;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第【十,九条 供热》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后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主管部门选—择的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供热设施产权—权属经确认属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可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企业和既有集】。中供:热项目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以及》供热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有【优先授?。予权
】(一)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
》 (二)热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
《 (三)》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额百分之百的
【
第二十二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参与招标!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在供热特许经!营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履行下!列责任
《
(一【)制定供热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
(二】),监督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三:)制定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和服务进行抽检【、调查和评估;
! (四—)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五—)受理公众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 (六《)定期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
(八!)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供热运行《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以及协议的》要求保证《按时供热或者—不间断供《热并:使,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不,得,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中途停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标准;《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
,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账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 :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