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六条— :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批】准发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保证施工【质量 ?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    《 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引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该项目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 【    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九条 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该项目》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实施监》督未按照改造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该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条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因城《市建设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将无障碍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未按规定规划—、,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   ?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  :(三)对《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实施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 ,   (四)—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职责《或不履?行督促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的;     】(五)对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