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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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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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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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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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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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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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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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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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