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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