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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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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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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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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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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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