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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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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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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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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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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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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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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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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