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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的?或者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转让工【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或!者移交档案》不完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   (二)—。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