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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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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和环境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 鼓励合作!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因保护】、,建设、管理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 《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条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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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内除建设】景点和少数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确:需修建车《行道和索《道的应当《保护原?地形地貌与》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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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