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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和环:境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 鼓励合】作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因保护、建!设、管理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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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条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 一级保护区】内除建设景点和【少数: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确需修建车行道和索!道,的应当保《护原地形《地,貌与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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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 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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