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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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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和环—。境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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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合作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因保护、建设】、,管理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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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 :一级保护区内除建设!景点和?少数: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确需修建车!行道和索道》的应:当,保护原?地形:地貌与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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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 《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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