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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李鸿忠 ! 二?○一○?年,五,。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 , 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 【 ,第七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 第八条 —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九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第十》三条 ?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和重要【湖泊应当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审定管理制度【    【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监》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第十五条!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水文】信息提供便利 【     水文【。资料、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   —。  (一)》编制重要《规划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二)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三)【水资源管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四)需要!鉴定的水行政案【件裁决和《水事纠纷处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第十八?条 :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报送水文信【息与预报 — ,。 第:二十条 《 水文机构和通】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送水文信》息与预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水文通【信,发射设备《的正常运行》秩序予?以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无线频道、—。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 ,第二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全—省和区域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由:省水文?机,构或市(州)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设施《是,水文工作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的义《务, :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及!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站?房、设施《设备、监测》标志、观测场地、】道路:、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确《。保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 ,   《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段以及该河段】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文观测场周围30米!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20米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    《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水文监测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水?。。文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挂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应事先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因迁移重建、恢复!监测和管理》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其他车、船—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限速通—过或者绕道行驶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