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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李,鸿忠: 二○一○年!五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 ,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  :   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 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六?条 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 :。。 第七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   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 第八条《 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第?九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   ? ,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   ? ,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和重!要湖泊应当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审定管理【制度    !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监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第!十五条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水文信息提供便利 !     水—文资料、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 : 第十七条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 》     (—一)编制重要规划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二)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三)水资源【管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 ,    (》四)需?要鉴:。定的:水行政案件裁决和水!事纠纷处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八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报送水文信【息与预报 】第二十条 — 水文机构和通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送,水文信息与》。预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水文【。通,信发射设备的正常运!行秩序予以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无线频道【、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全省和》区域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由省水文机构或!市(州)《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设施是水文—工作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的义务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及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站房!、设施设备、监【测标志、观》测场地?、,道路、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确!。保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段以及!该河段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文观测场—周围30《米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2,0米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水文监测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水文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挂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应事先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因迁移—重建、恢复》监测和管理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其!他车、船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限速通过【或者绕?道行驶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