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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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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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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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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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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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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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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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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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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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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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