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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