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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