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