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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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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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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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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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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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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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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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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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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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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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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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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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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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