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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