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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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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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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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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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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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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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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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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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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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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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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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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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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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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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