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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 200《。7年:11月?16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