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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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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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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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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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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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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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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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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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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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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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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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