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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