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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