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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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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罗—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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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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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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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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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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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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