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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 (:五)依法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  :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掌握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设计并将项目规划设!计在: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是综》合设计方案》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含机耕道路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等内容 【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  (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  : ,。  (四)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