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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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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条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
》。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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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 》。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 ?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 ,。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提出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
第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许可机关不得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确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调整、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后方可】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撤并:的乡、村庄内不得】批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 : 农村》村民:在撤并乡《、村庄规划实—施前申请建设住【宅的:。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告》知,。撤,并规划的《实施期限可以在【。拟并入的《乡、村庄中批准建设!用,地;拟并入的乡【、村庄中《。尚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可以批准新建简!易住宅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改造;!。撤并乡、村庄规划已!经实施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放线【、验:。线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定位放线、【验,线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层高、四至等
】 ? 定位放—线、验线的人员【应当是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或者!经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申请变【更事项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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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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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原建设单《位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 (二》)原建设单》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前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原建设用地的可!。撤回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撤》回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作为乡村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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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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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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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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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筑管理—依,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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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法[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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