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条》 ,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 : 第《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   ?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  (二《)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提出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许可机—关不得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确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调】整、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后方可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十二条 【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撤并的乡、!村,庄内不得《批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  农村村民在撤】并乡、村庄》规划实施前》申请建设住宅的【。。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告知撤!并,规,划的实施《期限可以在拟—。并,入的乡、村庄中批】准建设用地;拟并】。入的乡、村》庄中:尚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可以批准【新建简?易住宅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改造;!撤并:乡、村庄《规划已经实施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放线、》验线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定:位放线、验》。线,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层高【、四至等 】    定位放线】、验线的人员—应当:是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或者【经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十四条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申请变更【事项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变更 】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原建设单位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二)原》建设单?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前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原建设用【地的可撤回》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撤:回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作为乡村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八条 ? 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筑【管理依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法[199!9,]1: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