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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条】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 :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  :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     (二】),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提】出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许可机关不!得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确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调—整、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后方可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撤并的!乡、村?庄内不得批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   ? ,农村村?民在撤并《乡、村庄规划实施前!申请建设《住宅的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告知撤并规【划的实?施期限可以》在,拟并入的乡、村【庄中批?准,建设:用地;?拟并入?的乡、村《庄中尚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可以批准新建简易住!宅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改造;撤并乡】、村庄规划已—经实施?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放线、验线》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定!位,放线、验线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层—高、:四至等?   —  定位放》线、验线的人员【应当是?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或者经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四: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申请变更事项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变更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原建设单位】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二)原!建设单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前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原建设用地的可撤】回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撤》回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作为乡村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 《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筑管理依!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法[1999!]1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