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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条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    —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   ?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   ?。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   《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   ?  (二)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提出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许可?机关不得《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确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调整、—。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后—方可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十】二,条 :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撤并的乡》、村庄内不得批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  农村《村民在撤并》乡、村庄规划实施】前申:请建设?住宅的?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告知撤并规!划的实施《期限可以《在,拟并入的乡、村【庄中批?准建设用地;拟并入!的乡、村庄中尚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可》以批准新建简—易住宅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改】造;撤并乡、—村庄:规,划已经实施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放线、验线!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定—位放:线、验线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层高》、四至等 】    定》位,放线、验《。线的人员应当—是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或者经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十四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  申请《变更事项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变更 】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原建设单位!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二)【原,建设单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前《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原建设用》地的:。可撤回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撤【回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作为乡村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八条 ! 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筑管》。。理依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法》[1999]1【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