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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 (四)《住房:公积金 《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