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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