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