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