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