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