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