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 ,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