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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