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