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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 ,。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