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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  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   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社会保障】费; ?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 ,。。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 !  (?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 , (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五)选用!固定价承担风—险的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价办法《;   (六)【选用可调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  :(,七)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八?)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签字后的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 (一)催告发【包人支付; —  (?二)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对延期?支,付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就异议》登记的售房款—依法提出优先请求】权,。;   (四)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优先—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数额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设:定保修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决!算等计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计,价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投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查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