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乃依木·—亚,森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