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乃依木】·亚森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