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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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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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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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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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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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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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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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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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