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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   《 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 , ,。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