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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乃—依木:·亚森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