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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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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乃《依木·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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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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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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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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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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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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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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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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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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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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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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