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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乃依木—·亚森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  :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