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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