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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