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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法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9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乃:依木·亚森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 ,。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