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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 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 — 第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 第【六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 —第八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九条《 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 :。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额 —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 , , , : 第十三条 — 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二)工业用】水,;   【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   (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五)基建用水—;  —  (六)特殊【用水 《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安装计!量设施   !  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性质核?定分类用水计划【。比例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分类用水计划比【例计收水《。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量的《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第十五条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向市水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     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量考核数—。据,由下列单位提—供,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   《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管网产权单位提供 ! :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 《 , : 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   ? ,(一)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按: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    】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在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逾期!。未达标?的由市节水》办限期整改并—核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 》 第二十二【条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企业!用水结构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现有建筑《物应逐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并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绿化应当【。逐步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保:障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市节水】办,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 :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一)《完成节?水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 :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著成【。绩的:; 》   (三)采用】循环:用水、中水利—用、污水处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节水《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一)未按规】定,分类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 ?。    (二】)调整用水》计划或者《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申报的; 【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四)未【使用节水型设备【或未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开设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的; !。  《  (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六)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的!;    (!七)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    》(三)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