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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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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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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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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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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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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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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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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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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额
《。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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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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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二)【工业用水《;
?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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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
《 (?五):基建用水;
!。 (六)—特殊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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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安》装计量?设施
【 , 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性质:。核定分类用》水计划比例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分类用】水计划比例计收水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量的!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第十五条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向市水》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 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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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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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量,考,核数据由《下列单位提供—。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管网!产权单位提供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
《。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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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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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按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
【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在【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逾期未达标的】由市:节水:办限:期整改并核》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
【
》第二:十二条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企业用水】结构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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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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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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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 现有建筑》物应逐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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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
】。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并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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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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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城市绿化应当【。逐步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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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保障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市节水办—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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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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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节水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著成绩的;【。
》 :(三)采用循—环用水、《中水利用、污水【处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
【
—(四)在节水—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一【)未按规定分类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
【(二)调整用—水计划或者》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申报的;
【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四【。)未使用节水—。型设备或未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开?设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的!;
】(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六!)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的;
! (七)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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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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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 ? (?。三,。)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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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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