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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 —第四条 《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五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 【第,六条 ? 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 第八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九【条 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额  【  :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 第十三!条 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二)工业用水!;  —。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   (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    (五)基建!用水; 【   ?(六)特殊用水 !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安装计量设施 ! :     》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性质》核定分类用水计划比!例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分类用水计划比例】计收水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量的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第十五条 !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向市水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 — 第十六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   》。  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 第十【七条 ? 用水单位应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 【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量考【核,数,据由下列单位提供 !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管网产权单位提供】 【。 第十九条 —。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 ,    (一【)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按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 — :。   ?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在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逾期未【达标的由市节—水办:限期整改并核—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 ? ? 第二十二条 】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企业?用水结构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现有建筑物应逐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 , :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  : (三)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 《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并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绿化应当【逐步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保障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市节水办!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节水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 ,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采用循环—用水、中水利用、污!水处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   — (四)在节—水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一)《未,按规定分类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 !    《(二)调《整用水计划或者【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申报的;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四)未使用节水【型设备或未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开设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的;? 《。  : (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六)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的《;, 《   (七)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    (三)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