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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 第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五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 第六》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 》第,八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九条 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额  !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 第】。十三条? 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二)工业—用水; 》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  : (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五!)基建用水; 【 ,    (六)特!殊用:水 :。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安】装,计量设施 —     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性质核定分!类用水计《划比例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分类用水计划】比例计收水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量《的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第十五条— ,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向市水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  《   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 —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量考核数据】由,下列单位提》供 ?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   ?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管网产权单位提供】。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 — 《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  ? , (一)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按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 》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在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逾期未达标的由】市节水办《限期整改并》核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 — 第二》十二条? ,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企:业用水结构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第二十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现【有建筑?物应逐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 》 , 第二十六条 【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 》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并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0% ! : 第二十八条 】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逐步【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保】障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市节》水办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一)完】成节水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  《 ,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著成!绩的;  】  (?三):采用循?环用水、中水—利,用、污水处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 —  《  (四)在—节水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一)未》按规定分类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    】(二:)调:整,。。。用水计?划或者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申报的;【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未使用节水型!设备或未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开设—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的;  !  (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六)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率统计报表的;【 : :。   ?(七)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