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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李英《杰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 :   》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 , 第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 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进《行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 :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 【 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由【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并经现场【复,核,。;,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 !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 ,   ?  :(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 ,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 《    《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意采摘—。果实:、种子; —   —  (四)践踏、损!毁花草;《  【  :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     》(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  (七)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   ? (: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     (九】。),损坏绿化设施—;   !  (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除对造成损害】给予赔偿外》对公民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和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大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临时使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绿地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发〔1—993〕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