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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市长李英杰 【 ?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 ,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   ? ,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 第七条 !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进行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一条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 ,    【。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    【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 《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 】 , 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由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并《经现场复核;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 【   《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     (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  —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意采摘果实》、种子; 】     (四)!。践踏、?损毁花?。草; ? ?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 ?    (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 :     (【七)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   (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     (九】),损坏绿化设施; 】   【  (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除对造成损》害给予赔《偿外对公民》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和【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大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临《时,使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绿地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发〔1993〕【4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