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构件设计
5.7.1 构件的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中材料强度设计值应用材料的动力强度代替。
5.7.2 材料的动力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du=γsif·γdif·fu (5.7.2-1)
fdy=γsif·γdif·fyk (5.7.2-2)
fdc=γsif·γdif·f′ck (5.7.2-3)
式中:fdu——钢筋的动力强度极限值(N/mm2);
γsif——材料的强度提高系数,按表5.7.2取值;
γdif——材料的动力荷载提高系数,按表5.7.2取值;
fdy——钢筋的动力强度设计值(N/mm2);
fdc——混凝土的动力强度设计值,(N/mm2);
fu——钢筋强度极限值(N/mm2);
fyk——钢筋强度标准值(N/mm2);
f′ck——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表5.7.2 材料的动力荷载提高系数及强度提高系数
5.7.3 在爆炸荷载作用下,钢材的弹性模量及钢材和混凝土材料的泊松比,可不计入动荷载的影响。
5.7.4 对不直接承受或者传递爆炸荷载的结构构件,可不计入结构振动引起的动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