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构造
4.3.1 墙体保温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构造,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规定的A2级,其外层装饰面应选用整体构造形式。
4.3.2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规定的C级。
4.3.3 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边与建筑外墙之间应设置变形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2 钢制主龙骨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0mm,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m,表面应镀锌。
3 面板应选择轻质材料,不得选用水泥及玻璃制品装饰板材。
4 自重大于1kg的灯具应采用钢筋吊杆直接固定在混凝土屋面板上,吊杆直径不宜小于6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