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79-2012 建标库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抗爆控制室的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女儿墙高度应在满足屋面防水构造要求的情况下取最小值,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1.2  建筑物外墙不应设置雨篷、挑檐等附属结构。

4.1.3  建筑物不得设置变形缝。

4.1.4  面向甲、乙类工艺装置的外墙应采用抗爆实体墙。需在该墙体上开洞时,应经过抗爆验算。

4.1.5  在人员通道外门的室内侧,应设置隔离前室。

4.1.6  活动地板下地面以上的外墙上不得开设电缆进线洞口。基础墙体洞口应采取封堵措施,并应满足抗爆要求。

4.1.7  操作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600mm,其中活动地板下地面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300mm。空气调节设备机房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