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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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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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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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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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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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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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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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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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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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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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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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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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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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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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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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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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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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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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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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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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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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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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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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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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