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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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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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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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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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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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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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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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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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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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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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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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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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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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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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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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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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