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 ,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