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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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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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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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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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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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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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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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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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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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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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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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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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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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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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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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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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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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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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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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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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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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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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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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