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 ,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 :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