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 ,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