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 ,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