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
,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