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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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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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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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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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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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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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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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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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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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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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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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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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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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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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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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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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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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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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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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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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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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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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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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