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 :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
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 ,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
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
: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
:
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可抗力;【
?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