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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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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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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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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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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 公安、规【划、工商、安全生】产,、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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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经常开》展供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关供》用电: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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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用电设施建设所【选电气设备》和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查、检修和】调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用于!电,气设备检查、—检修、调试和—测量等维护工作所】需,各种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设备是指!用于输出、配送【、接受电能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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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运行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列为淘汰】产品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更换、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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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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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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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 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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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指?导,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或》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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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路,电源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并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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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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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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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设有?变电站或《配电室的用户应加强!值班管理配备值班】。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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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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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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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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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违【法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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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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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阻碍电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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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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