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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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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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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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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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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规划、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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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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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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