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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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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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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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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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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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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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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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