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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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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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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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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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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规划、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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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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