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 —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