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