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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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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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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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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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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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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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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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