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