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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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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 ,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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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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