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