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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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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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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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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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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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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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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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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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