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