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 第十条 》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