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