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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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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 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井(!。室,)、:调压箱(《柜)、凝水器、【 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及—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
(四!)燃气?设施警示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等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 :统一:监,管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设 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督、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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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燃气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燃气管道!设置防腐绝》缘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社会宣—传;
— (?五)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六)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一)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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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米《、1.5 》米、4. 5米范围!内的区域《;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O.【 7至?。7米、 1.5【。至7. 5米—、4. 5》至,10. 5》米范围内的区域;
!
2、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种:。植根深植物、—打桩顶进、建—造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者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 ,体、气?体;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其他有损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筑,路、:敷设管?道从: 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 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同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问断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按照—乌鲁:木齐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公安消防》、燃气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对】维护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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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了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
!。。 (三)【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燃气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 】。。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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