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
?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
:。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