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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    !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 ,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  :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