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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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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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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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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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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
!。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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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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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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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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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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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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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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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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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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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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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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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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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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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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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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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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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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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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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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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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