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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 !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  : ,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 ,。 ,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 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