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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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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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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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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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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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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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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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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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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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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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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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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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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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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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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