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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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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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 :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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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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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 :
? 第十一《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 , ,
《第十二?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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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 :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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