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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 ,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 第九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 第十一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 》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 : 第十二条 】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十三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 第十《四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