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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 第】九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一—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    【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二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十三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 》。 第十—四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 ,。   ?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