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
: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禁止【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