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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 ,  : ,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  禁《止,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  】  :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 【。 : , , : 【 》